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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專有技術投資入股是否預繳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該自然人以非專利技術使用權投資入股,向公司提供專有技術並取得公司股權,屬於提供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取得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公司股權),自然人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稅函[2005]319號,第二條、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於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但是該文發出後,又收回,請項當地稅務機關具體詢問如何操作,在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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