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知識產權組織2002年2月28日正式通過的《班吉協定》修改文本及1至8號附件維持了專利權20年保護期的規定,在專利保護期內,產品發明專利權的利用要公布於眾。關於藥品,為便於成員國定期審查,規定藥品專利權的最終利用要公布於眾;還規定產品專利權的利用必須經專利持有者本人同意,但以下情況除外,1號附件第56條規定,根據非自願許可制度,當某些專利對壹國的經濟、公眾健康、國防有至關重要關系時,如果不利用這項專利將嚴重影響人民需求的滿足,成員國有關部長將有權頒布政令利用這項專利。為此,出於公眾健康原因,當壹成員國認為有必要改進某種藥品的進口渠道,有關部長則可通過政令指定壹個行政管理部門或壹個機構,根據非自願許可原則,生產、進口、銷售註冊的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