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技術方案或專有技術,包括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
(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3)具有實用價值,即能使大家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4)業主已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且未向無約定保密義務的其他人提供。"
企業的技術,只要具備上述特征,就是企業的非專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