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失效)第六條規定,非專利技術包括:(壹)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二)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三)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壹、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有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規定授予專利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1)包括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渠道直接獲得;(3)有實用價值,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4)擁有者采取了適當保密措施,並且未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企業的技術,只要具備上述幾個特征,那麽這項技術就是該企業的非專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