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和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外界所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被采用,不享有法律保護的各種技術和經驗。如獨特的設計、造型、配方、計算公式、軟件包、制造工藝等技術訣竅、技術秘密等。企業的壹種無形資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包括技術知識、經驗、信息在內的技術方案或者專有技術;(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3)具有實用價值,即能使大家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4)業主已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且未向無約定保密義務的其他人提供。企業的技術,只要具備上述特征,就是企業的非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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