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非專利技術包括: (壹)未取得專利的技術成果;(二)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三)依照專利法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第壹,科學發現;
第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第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動植物品種;
5.通過核轉化獲得的物質。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按照規定授予專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科技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技術方案或專有技術,包括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
(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3)具有實用價值,即能使大家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4)業主已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且未向無約定保密義務的其他人提供。"
企業的技術,只要具備上述特征,就是企業的非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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