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州市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2.上壹年度12月31日前被授予國家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專利(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3.該專利法律狀態穩定有效,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等問題,且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未受理該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4.該專利已在本市轄區內實施,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該專利申報前未曾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獎項。
6.同壹個申報人申報市專利獎時,當年只允許申報壹項。
7.申報單位須3年內(含3年)未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經營異常名錄(異常標註)和不存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等相關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復或移出的除外),並未發生涉黑涉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