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的保護對象是指“基於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即保護對象是產品的外部形狀特征,因此其申請文件只需展示能夠反映外觀的圖片即可。註意:設計不保護“功能結構”,即不關心外觀的形狀是否具有功能性。
實用新型的保護對象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在妳描述的案例中,碗外“凹槽”的結構是壹種功能性形狀,屬於實用新型的保護對象。在實用新型申請文件中,不僅應當描述形狀和結構特征,還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該形狀和結構所實現的功能和相應的技術效果。
綜上所述,此碗的形狀應同時適用於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兩者的保護範圍並不重疊。外觀設計保護的是從碗的外部可以看到的“整體造型”,與這種“整體造型”相似的碗可能涉嫌侵權。本實用新型專利保護了將筷子放在碗外的結構。如果妳的專利代理人能幫妳把這個結構壹般化,那就保護了很多能實現這個功能的特定結構,不管碗本身的形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