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訴訟代理人時,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3.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送交或委托的委托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當地愛國華僑團體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或者免予登記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是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壹方當事人的住所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區域;
(三)代理事務屬於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推薦公民是該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組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擔任專利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