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產、經營所得,以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3.勞動報酬所得,以納稅義務人實際提供勞務的地點,作為所得來源地。
4.不動產轉讓所得,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所得來源地;動產轉讓所得,以實現轉讓的地點為所得來源地。
5.財產租賃所得,以被租賃財產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企業、機構、組織的所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
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特許權的使用地作為所得來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