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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增值稅,但又是營業稅征收範圍。到底是哪個稅?壹項業務怎麽區分是交壹種還是多種稅

在2016年我國“營改增”之前,我國的主要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日常經營發生的活動,或者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或者屬於營業稅應稅範圍。

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著作權轉讓需要交納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出臺,標誌著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從此沒有營業稅這個稅種。從此以後,所有的應稅行為都屬於增值稅範疇,需要交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根據財稅[2016]36號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第壹條第十四款: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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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在“營改增”之前轉讓著作權需要交納營業稅;但是在2016年“營改增”之後,著作權轉讓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與此同時,國家針對個人轉讓著作權,設置了減免稅優惠政策,因此,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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