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我國“營改增”之前,我國的主要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日常經營發生的活動,或者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或者屬於營業稅應稅範圍。
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著作權轉讓需要交納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出臺,標誌著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從此沒有營業稅這個稅種。從此以後,所有的應稅行為都屬於增值稅範疇,需要交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根據財稅[2016]36號 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第壹條第十四款: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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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在“營改增”之前轉讓著作權需要交納營業稅;但是在2016年“營改增”之後,著作權轉讓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與此同時,國家針對個人轉讓著作權,設置了減免稅優惠政策,因此,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