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通知》規定,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建設、運營給予五個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包括:
壹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項目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二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是對飲水工程運營單位從事《公***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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