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四)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其他招標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或者工程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咨詢費在50萬元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2.根據2003年5月實施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需要審批的建設工程,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投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特殊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