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的;(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五)原中標人仍具有在建工程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的承包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