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公告的費用如下:
1,公告費,每次交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費,超過壹萬元的,多交百分之壹;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壹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應當按照有爭議的價格或者金額支付。不足1000元的每項繳納50元,超過1000元至5萬元的繳納4%,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繳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繳納2%,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繳納1.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繳納1%。
5、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公告費屬於訴訟費。在民事訴訟中,向法院交納的公告費屬於訴訟費,應由原告預交,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支出的費用,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向有關機構或者單位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翻譯,不收取費用。
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辦法
第九條查閱費、鑒定費、公告費和翻譯費的數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