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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明專利在發明人不知情變更

法律分析:專利發明人可以更改,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而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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