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公司要公開發行股票並交易,在專利方面,要求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壹)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三)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四)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五)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