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獲得專利權的職務發明,所在單位應給予發明人相應獎勵並在自授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放,其獎勵額度:發明不少於30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不少於1000元。
2、如果不按上述金額壹次性發放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3、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
4、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只要符合上述條款,單位可以自由制定其專利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