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首先企業要與員工明確保密義務和範圍,即明確告知員工需要保密的內容,員工同意保密。除上述材料外,企業泄露的技術秘密確實具有保密價值。以上成立,那麽就可以追究泄密的責任了。如果以上有壹條不成立,那麽就不能追究他的責任。
比如企業員工入職時,在企業保密制度中書面告知其企業相關技術資料需要保密,並列出保密事項目錄,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保密期限和保密責任。機密事項之壹是企業通訊錄。員工離職後,部分通訊錄被泄露給他人。這個時候,妳不能追究他的保密責任。因為雖然約定通訊錄是保密的,但是通訊錄沒有保密價值。
所謂機密價值,是指只有企業中的少數人知道,並且具有經濟價值,專利權,或者獨特的先進技術信息等等。顯然,通訊錄沒有保密價值。但如果他泄露了機密清單中的某項專利技術,那麽他就可以被追究保密責任。但是如果他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時沒有被告知保密事項,不知道這個東西需要保密,那麽他就不需要承擔保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