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此外,對於非盈利性組織,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機構等主要從事公***管理、社會服務、公益事業活動的主體,相較於盈利性組織,將其具體行為解釋為“非為生產經營目的”活動的空間可能更大,但是其涉案專利運用行為明顯參與市場活動、損害專利權人市場利益的,也能較為容易地認定其行為構成“為生產經營目的”。
所以,在公益活動中,不能未經許可使用別人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