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