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所列項目的,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