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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條件

首先,正面回答

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條件是:

1.申請的股東符合法律規定;

2.公司連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隨後公司經營發生困難;

3.公司超過2年無法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繼而經營困難;

4.公司董事長期矛盾,無法解決,公司經營困難;

5.損害股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分析細節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如果訴訟理由表述為公司經營嚴重虧損,或者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清算等。,這些情況在起訴受理過程中都會被駁回。

3.解散清算後公司股東不認可怎麽辦?

公司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後,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為被吊銷的營業執照屬於公司自動解散,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清算,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股東以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且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或者雖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公司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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