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直接或間接相互持有的股份總數達到25%或以上;
2.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股份達到25%以上;
3.壹個企業與另壹個企業之間的貸款資金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50%以上,或者該企業全部貸款資金的65,438+00%由另壹個企業的獨立金融機構擔保;
4.企業半數以上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壹名董事總經理由其他企業委派;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壹企業提供特許經營權才能正常進行;
6.壹個企業為生產經營采購的原材料、零部件由另壹個企業控制或者供應;
7.壹個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受另壹個企業控制;
8.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相關利益,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第十條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壹)有形資產的購買、出售、轉讓和使用,包括建築物、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和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買、出售、轉讓和租賃;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版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品牌、商業秘密、專有技術,以及工業設計或者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所有權的轉移和使用權的提供;
(3)融資資金,包括各種短期和長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種有息預付和延期支付;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事務、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