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來說:LOGO(標誌、標識、特殊文字、符號、卡通造型、某些特定聲音)
只要正式通過註冊(獲得正式批準)——就屬於《商標法》管轄的範圍;
2.商標法:又有國際的、國內的區分;在國際上已經取得全世界通用的“文字、符號、標識”任何團體、個人都不得據為己有,也不可能再進行申請註冊,比如:國際通用的摩爾斯電碼求救信號 SOS ;還有警報的聲音、救火車、救護車的這些特殊聲音,都不容許與其他聲音雷同甚至類似......
3.那麽,任何法制國家國內的要求標準首先是服從國際的;而後各國又有自己國家內部的標準和法規,(所以,壹個商標壹旦申請了國際註冊,它就有了世界的專屬性),其他的團體或個人就不得侵占、冒用、濫用或盜用...
4.象妳上面講的“形狀壹樣,顏色不壹樣;......”只要是對方已經註了冊,妳就不能用了,哪怕是類似、相近都不行(商標法是有規定的),如果執意要用可能會惹上國際官司(對方壹旦發現、並提起國際侵權訴訟的話...);
5.還有,盡管企業性質不同、名稱不同、經營的項目也不同,其商標、標識、標誌同樣不能相同;(商標的專屬性決定了他的唯壹性);
6.所以妳上面講的“隱患”依然存在。為了安全起見,妳需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商標科)查詢......了解壹下歐洲那壹家服裝企業的商標註冊情況.....以求穩妥 !!
好了,說是簡要的回答,其實還是講的比較細了,望慎重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