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不清楚,無法回答。下面是關於PCT申請國際階段修改的規定:
在PCT申請國際階段,申請人有兩次修改機會:
壹、依據《專利合作條約》19條的修改:申請人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可向國際局提出針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修改期限是自傳送國際檢索報告之日起兩個月內或自優先權日起十六個月內,以後到期為準。
二、依據《專利合作條約》34條的修改:即啟動初步審查程序後可進行的修改。申請人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提交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起至審查員起草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之前。
具體可參考:/shewaizhishi/20170724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