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所得稅。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舉的應稅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壹,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計稅方法是:納稅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0%。
二、營業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等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稅目稅率表所規定的應稅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其計稅方法是:以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為計稅依據,依5%的稅率計算征收。
舉例說明:直接轉讓專利技術。
按照營業稅的有關法規規定.轉讓專利權屬轉讓無形資產。適用稅率為5%,張某則應納營業稅等稅費=10×5.5%=0.55(萬元)。因此,繳納營業稅後,實際所得為:10—0.55=9.45(萬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轉讓專利使用權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10—0.55)×(1-20%)×20%=1.512(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稅後的實際所得為:(10—0.55)壹1.512=7.9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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