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要求是:對非專利技術出資,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而且該估價的要估價,該財產的要核實,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估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並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非專利技術不得作為出資。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