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辦法關於專利代理機構的發起形式以及專利代理機構的申請材料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初審是《專利代理條例》規定的設立專利代理機構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根據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初審的行政審批事項。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辦法壹、關於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條件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具有機構名稱和章程(合夥協議書);(二)具有規定數目的專利代理人;(三)具有必要的資金,申請設立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3萬元人民幣的資金,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五)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律師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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