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釋義:本條是關於申請人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可以撤回專利申請的規定。 壹、依法提出專利申請,是申請人的民事權利。申請人對這壹權利有權自行處分。申請人在申請專利以後,可能會出於各種考慮,而撤回專利申請。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做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撤回專利申請時,對於已經繳納的申請費和其他費用,專利局不予退還。 二、本法其他條款還規定了壹些視為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情況。如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該國對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進行實質審查後,要求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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