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方只提供想法,B方可享有專利申請權。
這種情況壹般是A方提出功能性的需求,或者提出了實現這壹功能的原理,要實現這壹功能必須要有壹個具體的產品來,而B方正是具體產品的設計方。
功能性的想法和沒有技術方案支撐的原理,是不能申請專利的,即甲方的創新不具備申請專利的條件,具有壹定結構的產品可以申請專利,即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內容是B方開發出來的,B方理應可以申請專利。
比如說:A方提出了壹種可以升空的機器的設想,原理是和鳥兒類似,可以通過螺旋槳旋轉達到升空的目的,要求B方開發設計這種機器,B方設計了壹種直升飛機及其所有零部件,則這架飛機的專利申請權應是B方。
2、A方即提供想法,又提供了資金,B方不能單獨享有專利申請權。也就是說如果A方委托比方設計產品時,並給B方提供了全部的資金或物質條件、設計經費等,申請權應歸A方或者給雙方。
3、有合同約定,按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