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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的分類問題

根據我國《專利法》,專利包括三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技術方面的創新,屬於方法或工藝的創新,只能申報發明專利。

設備的結構創新,能夠申報專利的,如果因為結構的改變,導致了其功能的改變,則可以申報發明專利,也可以申報實用新型專利。但是不能申報外觀專利,外觀專利是外部樣貌跟其它產品的區別。

但是,如果其結構的改變,並沒有引發功能的改變,而是只是讓其看起來跟其它產品有了區別,那麽只能申報外觀專利。

《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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