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於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並包含有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
3、“在申請日以前由任何單位或個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指的是抵觸申請。在申請日以前公眾是不能得知其內容的,所以不是現有技術。
4、抵觸申請只能評價新穎性,不能評價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