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專利申請名稱的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壹致性
名稱與說明書、委托書、其他證明文件中的名稱均壹致。
2、全面性
名稱應當全面、清楚地反映要求保護的實用新型主題,並采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用語。
3、非技術詞語
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包括人名、單位名稱、商標、型號、代號等。
4、含糊詞語、籠統詞語
名稱不得含有語意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等。
5、字數和標點符號
名稱不得超過40個字,名稱中的字母、數字和標點符號均計算在字數內,每個字母、數字或標點符號算半個字。名稱中不允許含有句號。另外,頓號、逗號、括號、引號、書名號、斜杠、反斜杠、破折號、省略號等標點符號在使語意不明確的情況下也是不允許的。
宣傳性用語壹般是屬於上述第3個方面,但是只要不是太離譜、明顯誇張的宣傳性用語就放過了。
例如,涉及電動地球儀的專利申請,名稱為“神奇自轉地球”;涉及藥材包裝層的專利申請,名稱為“神功元氣袋”,其中的“神奇”和“神功”均為明顯誇張用語,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