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奇。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並且在申請日以前,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但是,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二)在指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三)未經申請人同意,他人泄露其內容的。(2)創意。創造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現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所謂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之前國內外公眾已知的技術。(3)實用性。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獲得專有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適用於生產領域,而不是純理論的。需要註意的是,實用性並不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已經產生積極效果,而只要求在未來產生積極效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