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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申請的分案。。。

妳好,就您說的情況,是可以提出分案申請的。但是關於授權後分案申請的時間,專利審查指南有如下規定: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 兩個月 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 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壹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關於發明人和申請人,當然是可以更換的,屬於著錄項變更的項目,按照相關手續,遞交規定的文件,辦理變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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