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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說明的方法準確性的問題?

1.a.首先需要明確,該技術是否已經取得專利權?

專利法第26條明確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根據專利法,如該發明已經獲得專利權,原則上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可以根據說明書實現該專利的。但最佳實施方法,有可能被發明人以技術秘密的形式保護,未進行公開,讀者還需要進壹步實驗,以取得該最佳實現方法。

如該發明尚未獲得專利權,且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說明書還需要進壹步完善補充,則有可能憑該說明書不能實現該專利。

b.該專利權是否在有效期內?

專利法第11條明確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如果該專利在有效期內,請您註意以上條款,必要的話請咨詢律師,不要侵權。

如果該專利已經失效,歡迎您分享免費的知識寶庫。

2.在專利申請中,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即為該技術的全部記載。有些發明人也許會在專利申請後,針對相關技術發表論文,但這與專利申請無關。

PS.哈哈,問題壹樣,答案也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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