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制度的有關假說主要有自然權利說,報酬說,契約說,發展經濟說。
專利制度是依據專利法對申請專利的發明,經過審査和批準授予專利權,同時把申請專利的發明內容公諸於世,以便進行發明創造、信息交流和有償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
國際上通行的壹種利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推動技術進步的管理制度。這壹制度的建立在於確認和保護發明人的智力成果,公開和利用最新發明成果,從而鼓勵發明創造,推廣和及早運用技術成果,促進國際技術交流,推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專利制度的特點: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
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後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
3.地域性。是指壹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範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