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不得銷售、使用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二)侵權人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和模具,不得銷售、使用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尚未銷售的產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三)侵權人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不得使用尚未銷售的侵權產品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將其投放市場;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4)侵權人承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按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立即停止承諾的銷售。
消除影響
,不得從事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五)侵權人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該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銷售、使用或者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進境的,可以將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六)制止侵權的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