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成都市藥品零售企業中藥處方審核員證》並已登記的人員,方可在登記的藥店(門店)履行中藥配方處方審核職能;
同時取得《成都市藥品零售企業處方審核員證》及《成都市藥品零售企業中藥處方審核員證》的人員,方可在登記的藥店(門店)同時履行藥品處方及中藥配方處方審核職能。
藥店(門店)處方審核員應在職在崗,從事處方審核,開展藥學技術服務:
① 指導顧客合理、安全用藥;
② 負責對來店處方進行審核、簽字把關,並進行處方的調配;
③ 熟悉店內藥品的性能、用途、配伍禁忌、用法用量等,並指導營業員向顧客合理宣傳介紹藥品;
④ 負責收集在店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信息工作。
持有《處方審核員證》可以在藥店賣藥,但是並不是只有處方審核員證書就才能在藥店賣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