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涉及的知識產權:
創造性內容,如書面材料,照片,藝術品,圖像,廣告版面設計,音樂和錄像可受版權保護;
廣告標語和聲音可以在壹定情況下受版權和/或商標法保護;
廣告中的商號名稱、標徽、產品名稱、域名和其它標記可用商標保護;
地理標誌可由反不正當競爭法、顧客保護法、保護證明商標的法律或保護地理標誌或原產地的專門法律來保護;
計算機生成的圖像符號,屏幕顯示,圖像用戶界面(GUIs)甚至網頁均可用工業品設計法保護。
網頁設計最好用版權保護;
創建數字廣告的軟件,如計算機生成圖像(CGI),可根據各國法律用版權和/或專利保護;
壹些形式的廣告技術或商業方法可用專利或實用新型保護;
與眾不同的包裝,如壹個瓶子或容器的外形,可用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在壹些國家可作為貿易裝飾保護;
個人特征,如人名、照片、畫像、聲音或簽字可用公開權或隱私權保護;
數據庫,如客戶詳細情況,可用版權或數據庫專門法保護;
不公平的廣告方法,包括虛假廣告說明,虛假的產品保證,騙人的包裝、不誠實促銷或推銷,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禁止。
商人總會找到新的途徑對其產品和服務做廣告。隨著廣告中復雜性水平的增加,更多的知識產權權利也在增加。如此,最簡單的廣告可能只涉及標徽版權和/或商標權,而先進的聲像作品可能增加了許多復雜的知識產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