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對涉及專利產品的廣告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廣告法的第十二條、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九條:
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壹條規定的;
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第六十九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假冒他人專利的;
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
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
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