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國防 專利申請 權或者國防 專利權 ,應當確保國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證國防和軍隊建設不受影響,並向國防 專利 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後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分工,及時報送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審批。 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工業主管部門、總裝備部應當自國防專利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作出不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經批準轉讓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防專利機構登記,由國防專利機構在《國防專利內部通報》上刊登。國防專利申請權或者國防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 專利法 》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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