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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利巴黎公約是什麽意思?

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範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物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壹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該公約與《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壹起構成了全世界範圍內保護經濟“硬實力”和文化“軟實力”的兩個“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我國政府在加入書中聲明:中華人民***和國不受公約第28條第1款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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