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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規定

該協定旨在對專利、發明人證書、實用新型和實用新型證書普遍采用統壹的分類制度,在工業產權領域建立更緊密的國際合作,協調各國在該領域的立法工作。該協議建立了國際專利分類體系,將技術分為8個部門和69,000個子類。每個1子類都有1標識符,由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工業產權局標記。

《斯特拉斯堡協定》是根據1954《發明專利國際分類歐洲公約》創設的發明專利國際分類制定的。這壹分類的普遍價值不僅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所有締約方重要,而且對發展中國家也很重要。該協議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開放。該協議規定,所有專利文件都應標有適當的國際專利符號。任何國家,無論是否是協議的壹方,都可以使用這種分類。國際專利分類系統每五年修訂壹次。只有參加斯特拉斯堡會議的巴黎聯盟成員國才有權參加國際專利分類制度的修訂。

截至12,2004,31,締約方總數為55個國家。65438+1996年6月17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了加入書,1997年6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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