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壹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受理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第壹百壹十四條對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應當公布申請文件的中文譯文。要求獲得發明專利權的國際申請,由國際局以中文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際公布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際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進行國際公布的,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布之日起適用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國際申請,專利法第二十壹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稱的公布是指本條第壹款所規定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