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壹日不計算在期限內。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壹個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當月沒有對應日的,以當月最後壹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到期日。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致使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其權利。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恢復權利。當事人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辦理喪失權利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費用。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上一篇:關於專利申請中的發票問題下一篇:杭州鉅力錨桿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