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下列行政復議申請:壹、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二、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三、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專利復審、無效的程序性決定不服的;四、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代理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第四條 除本規程第五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壹)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申請、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二)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三)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專利復審、無效的程序性決定不服的;(四)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有關專利代理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