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專利的客體是非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之壹;
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3、申請人不享有申請專利的資格;
4.其他不能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二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授予專利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布專利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