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壹)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和優先權要求費;(二)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費和復審費;(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年費;(四)恢復請求費、請求費延長期限的權利;(五)說明書變更費、專利評價報告請求費和無效宣告請求費。前款所列各項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